當繼承開始時,繼承人要選擇繼承或拋棄繼承,一般我們都是看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而定,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是大於負債時,我們可能就會選擇要繼承,財產小於負債時,我們可能就會選擇拋棄繼承,但在無法判定到底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是大於負債或者小於負債時,要繼承或是拋棄繼承在兩難之間時,民法規定了所謂的限定繼承制度。
依民法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之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向法院陳報,只以繼承所得之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如果清償還有剩餘,繼承人才依應繼分就剩下之財產去分配。如果清償債務後仍有不足,則繼承人不必再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
選擇限定繼承的好處,就是如果被繼承人之財產大於負債,則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後,還能拿回剩餘的財產,如果財產小於負債,也不必再拿繼承人本身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如此一來,就不必怕因為拋棄繼承,而將可能繼承到的財產拋棄掉,也不用因為繼承,而繼承到債務。
不過在辦理限定繼承時須注意到的一點,民法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也就是只要繼承人中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其他的人也要跟著限定繼承。
要辦理「限定繼承」時,一定要注意到辦理之時效問題,辦理限定繼承的時效,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所謂的「繼承開始起」,就是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起算,超過期間就無法辦理限定繼承了。
♦♦ 昕鼓聯合律師事務所 ♦♦
莊美玲
田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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